包括规划下达的形式、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的运用、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、规划实施的信息管理及规划实施中的调控等。
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,也能委托有资质、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负责。规划评估单位理应当依规定提出中期评估报告。评估报告经规划咨询委员会或者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组织论证后,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,由规划编制部门报规划批准单位。
1.宏观经济运作情况:这部分内容有对经济稳步的增长速度、就业率、国际收支等指标的评估。
2.结构调整情况,在建立指标体系的时候,结构调整一般来说包括以下指标:国民经济三次产业的比重、就业人口的比重、国民经济信息化水平和社会信息化水平、城镇化水平、地区发展差距等。
3.政府职能履行程度评估。对政府职责的评估涉及:第一,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;第二,环境治理;第三,提供公共服务。
3.确定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,要遵循系统性原则、可测性原则、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使用的原则、绝对量指标与相对量指标结合使用的原则、层次性和可比性原则等,另外指标之间尽可能避免显见的包含关系,指标设置要有重点。
6.单项评估单项评估是就整个规划中的某一特殊方面做详细的评估,以突出规划的特征。
7.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标准,在单项评估的基础上,从不同的观点和角度对系统来进行全面的评估。